常见问题解答
如何理解食品添加剂带入原则3.4.1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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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带入原则3.4.1,适用于食品添加剂不是通过在某个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直接添加,而是由于生产该食品的食品原(配)料中使用了该食品添加剂而带入到食品中的情形。同时符合3.4.1规定的4条内容才能适用带入原则3.4.1。主要包括,其一,食品配料中添加食品添加剂是为了在食品配料中发挥功能作用,其中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聽2760及相关标准中对于配料的相关规定;其二,在正常的食品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的配料,由此带入到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剂的量应根据食品配料中的添加量和食品配料的使用比例进行综合计算;其三,带入的食品添加剂不以在最终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为目的,其带入的量应明显低于在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时的作用水平。例如,糕点生产中不允许添加植酸钠,但是糕点需要使用植物油作为配料,而植物油中允许使用植酸钠,植酸钠起到防止植物油氧化酸败的作用,其最大使用量0.2g/kg。因此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糕点中可以含有由植物油带入的植酸钠,且其在糕点中的含量不应超过由植物油带入的水平。